芮城縣大王鎮(zhèn)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
芮大王罰字〔2024〕5號
芮大王罰字〔2024〕5號
時間:2024-12-17 信息來源:芮城縣大王鎮(zhèn)人民政府 字體大?。骸尽?span id="wyekzvqxp" class="Big">大 中 小 】 瀏覽次數:
芮城縣大王鎮(zhèn)人民政府
行政處罰決定書
芮大王罰字〔2024〕5號
當事人基本情況:
方某某,性別:女;住址:芮城縣大王鎮(zhèn)大陽村;聯系方式:***;籍貫:芮城縣大王鎮(zhèn)大陽村;身份證號:*****。
案件來源、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
2024年10月11日,我鎮(zhèn)執(zhí)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(fā)現,村民方某某在耕地里焚燒秸稈。10月11日,經鎮(zhèn)領導批準,對大王鎮(zhèn)大陽村方某某涉嫌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進行立案調查,并指派張才渡、薛帥負責調查此案,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。
調查認定的事實:
經查實: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。
上述違法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:
1、立案審批表,證明啟動立案程序;
2、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,證明當事人身份;
3、現場檢筆錄和照片,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;
4、當事人的詢問筆錄,證明違法經過;
案件性質、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再說明的事項:
當事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條“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(qū)域,禁止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。”之規(guī)定,屬于涉嫌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的行為。
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,及時消除安全隱患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(jié)。
處理意見及依據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在人口集中地區(qū)對樹木、花草噴灑劇毒、高毒農藥,或者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,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”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八條,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:
1、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;
2、罰款五百元。
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(末日為節(jié)假日的順延)內,到芮城縣大王鎮(zhèn)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(tǒng)繳清罰款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本鎮(zhèn)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救濟途徑和期限
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;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,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,行政處罰不停止執(zhí)行。
芮城縣大王鎮(zhèn)人民政府
2024年10月18日